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楊曉邦 律師
       陳筱涵 律師
相 對 人  林家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
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次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
準用之。
二、經查,相對人之戶籍地址即其最後住所地在新北市新店區,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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