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242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24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偉倫
被   告  劉文斌
訴訟代理人  劉玉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叁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陸仟柒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大眾銀行)申請信用貸款,借款期限屆至,屆期雙方
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則依同一內容續約一年,其後每年屆
期時亦同;自借款始日起除依規定免收利息期間外,前項期
間屆滿後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息,如未依約繳款
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自應繳日(到期日)
起至清償日止改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利息。詎被告自94年8
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迄今尚積欠本金及利息未清償
。嗣大眾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訴外人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普羅公司),普羅公司再將債權讓與予原告,是
本案之債權業已合法移轉原告,原告並已為債權讓與通知,
屢次催告被告速來償還,被告均置之不理,爰依消費借貸契
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
1項所示等事實,業據提出大眾Much現金卡申請書、歷史交
易明細表、債權收買請求暨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證明
書、通知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並不爭執尚欠借款,僅辯稱
伊身體無法工作,希望可以以最少的金額還款等語,然按有
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
,是被告所辯,尚難憑採,原告主張,應堪採信。
二、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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