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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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0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黃景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育慈 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3
17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
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