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簡字第42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簡字第4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被   告  許庭嘉
      許 林秀枝
       許金樹
       許清芳
       許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
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許庭嘉、 許林秀枝 、許淑華、許清芳經合法通知,均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對被告許庭嘉已取得本院核發之99年度司促字
第51631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被告許庭嘉應清償伊新臺幣
4萬8,78元及依執行名義所應清償之利息。經伊積極催討,
被告許庭嘉皆未清償, 嗣伊 調閱被告許庭嘉之財產資料時,
始知附表所示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原係被告許庭嘉之父
即被繼承人 許安隆 所有,被繼承人許安隆於民國107年2月
14日死亡後,被告許庭嘉並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系爭遺
產應由被告許庭嘉及被繼承人許安隆之其他繼承人即被告許
林秀枝、許金樹、許淑華、許清芳辦理繼承登記而為公同共
有,惟被告等人並未辦理繼承登記,反將系爭遺產以分割繼
承為原因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許林秀枝,被告許庭嘉
明知積欠伊款項未清償,恐伊追索而為該移轉行為,此舉實
難排除彼等全無脫免被告許庭嘉名下財產受執行償還,及意
圖利用移轉不動產所有權之方式以逃避債務,致伊無法聲請
強制執行系爭遺產以獲得清償之情形,致伊之債權不能受償
,有害於伊甚明。為此,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
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所為之遺產分割協議及分割
繼承登記行為,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語,並聲明:(一)
、被告間就系爭遺產,於107年2月14日所為之遺產分割協
議及於107年4月20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行為應予撤銷;
(二)、被告許林秀枝應將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遺產,於
107年4月20日向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地政事務所以107
年林地字第004840號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
三、被告許金樹則以:房子是我父親買的,父親往生後,我們是
基於要撫養母親的關係,所以就將房子登記給母親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其餘被告則未提出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債務人所為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撤銷;並得並聲請命受益人回復原狀。又直系血親相互間,
互負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為受扶養權利者,不受無謀
生能力之限制;對直系血親尊親屬之扶養義務,縱有因負擔
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亦不得免除(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4項、第1114條第1款、第117條第2項、第
1118條規定參照)。準此,被告許林秀枝既為其餘被告之母
,其餘被告對被告許林秀枝均負有扶養義務,此一扶養義務
復不以被告許林秀枝無謀生能力為必要,且其餘被告縱因負
擔此一扶養義務而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之情形,亦不得免除
此一扶養義務。
㈡、原告固主張被告許庭嘉既未拋棄繼承,為免辦理繼承登記後
遭追索,與其餘被告協議分割遺產將系爭房地由被告許林秀
枝繼承,並辦理繼承登記,此乃無償行為訴請撤銷云云。
㈢、惟查,系爭房地僅由被告許林秀枝1人繼承,非僅有被告許
庭嘉1人未受遺產分配,要難謂係基於被告許庭嘉逃避債務
追索之因素為上開遺產分割協議。又被告許林秀枝為其餘被
告之母,其餘被告對其應負扶養義務,是被告許金樹主張,
其等就系爭房地之遺產協議分割歸於被告許林秀枝,實屬照
護年邁直系血親尊親屬使其安養天年,並履行其餘被告身為
子女應盡之扶養義務,非屬無償行為等語,應堪採信。
㈣、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分割遺產為無償行為,並訴請撤銷
云云,自難認有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訴請撤
銷被告間就許安隆所遺系爭房地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
107年4月20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請求被告
許林秀枝塗銷系爭房地之分割繼承登記,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或舉證,經審酌
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何一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君燕
附表:
┌──┬────────────────────┬─────────┐
│編號│遺產│權利範圍或數量│
├──┼────────────────────┼─────────┤
│1│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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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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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雄市○○區○○段○○○○號建物(門牌號碼│全部│
││:高雄市○○區○○路○○巷○○號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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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門牌號碼:高雄市甲仙區關山里房屋│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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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現金│新臺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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