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調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 黃新發賴苓鳳王新傳 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
主張撤銷詐害行為,其訴訟標的價額,倘依原告主張之債權額,
應以本金及利息合併算至起訴當天為止,原告僅以本金計算,自
有未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核算
,並補繳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之差額,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起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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