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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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714號
原   告  周建明
被   告  林俊輝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縣嘉義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係
起訴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但其事由為清償時未將之一
併取回,並非主張本票係偽造或變造,本院縱為准許本票強
制執行之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亦非
有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5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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