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8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八九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台中市○○區○○路三段九四七號十二樓之二之房屋位部遷讓交還
原告。並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遷讓交還房屋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
新台幣捌仟伍佰元之損害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與被告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將台
中市○○區○○路三段九四七號十二樓之二之房屋(以下簡稱系爭房屋),出租
與被告,約定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八千五百元,租賃期間自該日起至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止,應按月繳納租金,然被告自租期屆滿後,即未續繳租金,
且迄今尚未返還房屋,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民法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五條請求被告遷讓交還系爭房屋;並依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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