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0年度斗交簡字第100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斗交簡字第一О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四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因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
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於肇事後,在偵查犯罪之機關尚未發覺前,
即主動報案並接受裁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
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林慧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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