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О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一
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偽造「六K-七五一」號營業貨運曳引車牌壹面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條前段之規定,汽車牌照包括號牌、行車執照及拖車
使用證,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經繳清違
規罰鍰及未繳納之汽車燃料使用費並檢驗合格後發給之;則此項號牌行車許可憑
證,自屬特許證之一種。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行使第二百十
二條之偽造特許證罪(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如主文
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