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八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三百元,尚欠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