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0年度雄簡字第1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雄簡字第一二七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書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一十八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八百元,原告
僅繳納新台幣三百元,尚欠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威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文清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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