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985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九八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七二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陸參公克)、燈泡壹個、玻璃吸食器壹個
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罪。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時間緊密,所犯罪名相同
,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施用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前之連續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本應以連續持有論,惟持有
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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