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89年度鳳簡字第100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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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鳳簡字第一ОО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
第六九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略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罪。被告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前之連續持有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本應以
連續持有論,惟持有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被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故不再另論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十條第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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