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六一四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東發行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折合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壹仟零壹元
,折合新臺幣叁仟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
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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