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嘉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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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7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七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六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關於被告甲○○遷移車輛之時間,補充記載為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證據部分,補充⑴告訴人盈福股份有限公司所提訪視車輛無著之陳報狀暨照片四張(見九十三年度發查字第一二○號卷第十六頁至第十九頁);⑵被告所提佐證其遷移車輛之「汽車權利讓渡書」一份(見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二六二號卷第十五頁)。除此之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