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壹萬陸仟陸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蘇正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者,須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