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7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七二六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0九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詢中自白其配合地下錢莊辦理台新銀行存簿、金融卡、語音密碼、金融卡密碼,並將上開台新銀行存簿、金融卡、語音密碼、金融卡密碼及其印章交給地下錢莊使用。2、告訴人 林昱廷 之指訴。3、台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表、往來印鑑暨資料卡、交易明細查詢表等影本各一份。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官林勝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怡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