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自字第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自字第六六號
自訴人甲○○代理人 陳培芬 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略稱:如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乙○○為自訴人之配偶,已為自訴人 陳明 在卷,且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應不得提起自訴,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欽賢
法官莊玉熙法官林佩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廖文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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