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簡字第22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216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徐文雄
被   告  曾川川
兼訴訟代理  曾石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四月十日下午三時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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