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四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葉阿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蔡坤憲 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叁拾柒萬玖仟柒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貳佰壹拾貳萬陸仟伍佰玖拾伍元(元以下捨去),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叁仟叁佰玖拾貳元陸角,折合新台幣柒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零壹佰叁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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