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壹仟壹佰貳拾捌萬柒仟零伍拾陸元
元,折合銀元叁仟柒佰零玖萬伍仟陸佰捌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拾萬零捌仟零伍拾貳元柒角,折合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壹佰伍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貳萬肆仟壹佰壹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育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黃淑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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