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925號原告甲○○
樓之4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十二萬二千四百十三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四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王惠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