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他調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他調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他調字第7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團法人彰化縣私立珍瑩老人養護中心)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20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繼續審判。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1項、第2項及第295條至第297條停止審
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繼續審判,同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甲○○前因硬腦膜下血腫,於民國88年間進行開腦
手術,手術後仍有右側輕癱、智能減退、日常生活無法完全自理及人格違常之現象,已達心神喪失程度,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90年5月23日裁定停止審判。惟被告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於97年3月24日予以鑑定,認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減低現象,但仍能針對簡單問題作適切回答,並未完全喪失對現實的判斷能力,有該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可參,又被告於97年5月26日本院訊問時,仍能回答多數屬於常識性問題,其心神狀態核與鑑定結果相符,依上說明,其已無心神喪失之情形,本件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裁定繼續審判。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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