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小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竹小字第168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玖萬玖仟肆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