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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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2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8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蔣淑君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附表:94年度除字第2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菁祥庭園景觀設│玉山商業銀行新竹│93年11月5日│17,010元│AG0000000││││計有限公司 吳清 │分行│││││││祥││││││├──┼───────┼────────┼──────┼──────────┼───────────┼────┤│002│ 江秋菊 │新竹市農會│93年10月31日│10,500元│FA0000000││├──┼───────┼────────┼──────┼──────────┼───────────┼────┤│003│益勤機械起重工臺灣銀行竹北分行│93年11月3日│26,250元│AP0000000││││程有限公司 柯素 ││││││││梅││││││├──┼───────┼────────┼──────┼──────────┼───────────┼────┤│004│詠吉起重工程有│中華商業銀行新竹│93年11月5日│5,775元│A00000000││││限公司 林婉玉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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