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1025號聲請人 謝英士 即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經董事會於民國109年5月29日決議修改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63條請求裁定准為如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之變更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9年7月21日北市教終字第1093065922號函、109年5月29日第十屆第六次董事會會議紀錄、簽到單、會議議程、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