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421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許玉英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許玉英之現金卡申請書及約定書(貴公司提出為第三人 郭陳素鳳 之申請書及約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3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