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1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度訴字第839號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宋明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