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訴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2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連元龍 律師
陳建瑜 律師 林重宏 律師右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趙功恆法官蘇素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閣梅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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