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30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301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19之債務人丙○○
巷58債務人甲○○
巷58
一、債務人甲○○、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陸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瑞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宜正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7301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簡│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點│││10788│ 君樺 , 簡瑞 │1月01日起││四五六│││元│源││││├──┼───┼─────┼──────┼──────┼───────┤│2│新臺幣│甲○○,簡│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33798│君樺,簡瑞│6月01日起││二二八│││元│源││││└──┴───┴─────┴──────┴──────┴───────┘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簡│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0788│君樺,簡瑞│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簡│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3798│君樺,簡瑞│7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源│││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