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565號
上 訴 人 謝淑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項忠義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13,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