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小字第5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小字第52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訴訟代理人  洪明斌
被   告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
「附表」欄內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
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劉瑞泰
附表:
┌──┬────┬────┬─────┬─────┐
│編號│租期│欠租金額│逾期違約金│逾期違約金│
│││(新台幣)│起算日│計算方式│
├──┼────┼────┼─────┼─────┤
│1│96.6.1~│1,736元│97.3.1│按月加計千│
││96.12.31│││分之5,最│
├──┼────┼────┼─────┤高以欠額之│
│2│97.1.1~│2,976元│98.3.1│百分之30為│
││97.12.31│││限核計。│
├──┼────┼────┼─────┤│
│3│98.1.1~│3,468元│99.4.1││
││98.12.31││││
├──┼────┼────┼─────┤│
│4│97.1.1~│3,036元│98.3.1││
││97.12.31││││
├──┼────┼────┼─────┤│
│5│98.1.1~│3,540元│99.5.1││
││98.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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