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447號
參 加 人  徐國堯
一、本件原告 紀和津 與被告 潘富雄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參加
  人聲請參加訴訟。茲限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參加。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之規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參加人繳納。
(二)按兩造人數提出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梅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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