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 楊本泉 相對人 朱增貴
李建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朱增貴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及相對人李建業所有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均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再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中,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經抵押人之同意,得將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全部或分割其一部讓與他人,民法第881條之8亦定有明文(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之規定,於民法物權編民國96年9月28日修正施行前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亦適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朱增貴於民國(下同)79年6月21日將其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共同設定新臺幣(下同)80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抵押權人 温永權 、 羅添松 (債權比例各2分之1),擔保其本人對原抵押權人二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存續期間自79年6月20日起至
109年6月20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原抵押權人温永權、羅添松分別於85年4月12日、85年7月13日將其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辦妥抵押權變更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朱增貴即於85年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880萬元,並於94年間以經其背書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4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共計885萬元)以供清償上開債務,詎聲請人於屆期提示上開支票後仍不獲付款。又相對人李建業於98年10月15日因買賣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惟依首揭規定,本件抵押權自不受影響,為此以相對人等為對象,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2份、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3份、土地登記簿謄本、匯款回條3紙、支票暨退票理由單4紙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另於100年3月28日函請相對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朱增貴於100年4月20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伊所欠債務已部分清償,現存本金數額約為620萬元,並已約定所餘欠款應由李建業代償」等語;相對人李建業則於100年4月12日具狀陳述意見略以:「抵押權人應先行提出債權證明文件向伊提出代償之請求,而非逕行聲請拍賣抵押物;又本件抵押物之價值遠超過抵押債務,實無須藉助拍賣程序保障抵押權人之權利;再債務人朱增貴欠款部份,應由抵押權人另行提出利息、本金等細算文件以證實現存債務」等語。惟按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為屬非訟事件,本院僅為形式而不為實體審查,且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即凡聲請人主張之抵押權已依法登記、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要件符合者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上開各項資料,依據形式上審查結果,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而擔保之債權確係存在,且債務人及相對人等亦不否認仍積欠本件聲請人已屆期之債務未予清償,揆諸上開規定,本院仍應為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債務人實際欠款為何,乃係實體法上之爭執,尚不得於非訟程序中加以審究,應由債務人或相對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而聲請人欲選擇拍賣何項抵押物或有無超額查封、拍賣,乃係後續強制執行程序之問題,尚與本件拍賣抵押物之非訟程序無涉;又債務人嗣後倘能清償該筆抵押債務並取得債權人同意不予執行,則非屬非訟法院所須審究之範圍,債務人應自行與債權人協商,附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7-1│道│49.00│全部││││││興│里興││││││├─┼───┼────┼───┼──┼────┼─┼──────┼────┼───────┤│2│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7-14│道│15.00│全部│分割自:227-1│││││興│里興│││││地號│├─┼───┼────┼───┼──┼────┼─┼──────┼────┼───────┤│3│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6│旱│38.00│全部││││││興│里興││││││├─┼───┼────┼───┼──┼────┼─┼──────┼────┼───────┤│4│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7│道│42.00│全部││││││興│里興││││││├─┼───┼────┼───┼──┼────┼─┼──────┼────┼───────┤│5│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8│旱│210.00│全部││││││興│里興││││││├─┼───┼────┼───┼──┼────┼─┼──────┼────┼───────┤│6│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10│道│22.00│全部││││││興│里興││││││├─┼───┼────┼───┼──┼────┼─┼──────┼────┼───────┤│7│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13│道│175.00│全部││││││興│里興││││││├─┼───┼────┼───┼──┼────┼─┼──────┼────┼───────┤│8│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15│道│71.00│全部││││││興│里興││││││├─┼───┼────┼───┼──┼────┼─┼──────┼────┼───────┤│9│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34│建│11.00│全部│分割自:229-11│││││興│里興│││││地號│├─┼───┼────┼───┼──┼────┼─┼──────┼────┼───────┤││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9-39│建│37.00│全部│分割自:229-3│││││興│里興│││││地號│└─┴───┴────┴───┴──┴────┴─┴──────┴────┴───────┘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7-2│田│3323.00│全部││││││興│里興││││││├─┼───┼────┼───┼──┼────┼─┼──────┼────┼───────┤│2│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27-3│田│3970.00│全部││││││興│里興││││││├─┼───┼────┼───┼──┼────┼─┼──────┼────┼───────┤│3│苗栗縣│南庄鄉│北獅里│北獅│231│田│5339.00│全部││││││興│里興││││││└─┴───┴────┴───┴──┴────┴─┴──────┴────┴───────┘附表三:
┌─┬───────┬───────┬──────┬──────┬───────┬─────┐│編│票據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退票日│發票人│背書人││號││(新臺幣)│(民國)│(民國)│││├─┼───────┼───────┼──────┼──────┼───────┼─────┤│1│CK0000000│400萬元│94年12月5日│94年12月5日│晟隆貿易股份有│朱增貴等│││││││限公司 朱伶 翌││├─┼───────┼───────┼──────┼──────┼───────┼─────┤│2│CK0000000│300萬元│94年12月12日│94年12月12日│晟隆貿易股份有│朱增貴等│││││││限公司朱伶翌││├─┼───────┼───────┼──────┼──────┼───────┼─────┤│3│AM0000000│125萬元│94年8月2日│94年8月2日│欣朝實業有限公│朱增貴等│││││││司 楊松龍 ││├─┼───────┼───────┼──────┼──────┼───────┼─────┤│4│0000000│60萬元│94年7月25日│94年7月25日│ 陳文隆 │朱增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