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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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智簡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智簡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萬隆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23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萬隆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增加被告於本院之自白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罪後已坦承犯行,並與部分告訴人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堪認被告經此科刑之教訓,當益知戒慎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而本件被告如能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應可確實收緩刑之功效,本院考量被告之經濟能力,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負擔。
三、被告於緩刑期間應履行如附表一所示之負擔,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倘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末此敘明。
四、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犯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意圖販賣而陳列之物,應依同法第83條之規定諭知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分24期,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被害人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7500元,合計18萬元。
二、被告應於判決確定後貳年內,分24期,於每月5日前,各給付被害人法商 路易威 登馬爾悌耶公司2500元,合計6萬元。
三、如有一期未為履行,則視為全部到期。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數量│├──┼───────┼────┤│1│仿冒香奈兒圍巾│15條││2│仿冒GUCCI圍巾│17條││3│仿冒LV耳環│46個││4│仿冒布丁狗髮套│17件││5│仿冒美樂蒂髮夾│110件││6│仿冒美樂蒂口罩│30件││7│仿冒美樂蒂髮束│1000件││8│仿冒凱蒂貓髮束│1260件││9│仿冒凱蒂貓髮夾│1600件││10│仿冒凱蒂貓髮箍│20件││11│仿冒凱蒂貓貼紙│55件││12│仿冒凱蒂貓磁鐵│4779件││13│仿冒凱蒂貓口罩│9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