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調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410000分之6)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
  引(含民國108年8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
  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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