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調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410000分之6)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含異動索
引(含民國108年8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異動前後之所有權人)身分之年
籍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提出補正被告真實姓名住址之起訴狀及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