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調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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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劉柏廷
上列生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3015
  2記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二、提出足資特定被告(即上開土地建物之共有人)身分之年籍
  資料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補正記載有正確被告姓名、住址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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