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劉秀雄 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上訴人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訴人寶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秀鳳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陳怡成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3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陳毓秀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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