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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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2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永勝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省 三律師被告寶山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祥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及移轉土地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八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施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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