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上易字第296號上訴人 宋錦銘 訴訟代理人 羅豐胤 律師複代理人 陳小華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 律師被上訴人 張育豪 訴訟代理人 張憲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99年度上易字第296號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㈠、主文欄第一項「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第6頁理由欄第7、8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1,750,000元部分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1,750,000元本息部分廢棄」。㈢、第8頁理由欄第10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1,750,000元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超過1,750,000元本息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以職權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吳火川
法官陳繼先法官胡景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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