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1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李美珍 相對人 林賢宏 相對人 林劉秀櫻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7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與案外人 林仁信 、 林仁智 對有限責任竹南信用合作社(依金管銀控字第00000000000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准予聲請人與該合作社合併而由聲請人受讓該社全部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所負之債務,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年4月2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案外人林仁智於分別於①97年4月25日②101年5月21日向聲請人借用5,000,000元、5,000,000元,案外人林仁信於③101年5月18日向聲請人借款10,000,000元,約定利息按機動利率計算,,借款期限112年4月25日、116年5月21日、102年1月31日止,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案外人林仁智、林仁信分別自101年12月25日、101年12月10日、102年1月3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07,082元、4,853,029元、3,273,287元及利息暨違約金未付。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影本一件、房屋借款契約書影本二件、交易明細查詢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分別以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22日新院千民政102司拍41字第05625、06831號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2年3月14日、102年3月22日、102年3月25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債務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8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