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 律師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
丙○○己○○乙○○丁○○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韶洋
戊○○上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87年11月16日經撤銷登記,惟尚未完成清算,亦未呈報清算人,原告對之起訴請求認兩造間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並於起訴狀上記載以該公司原董事庚○○、丙○○、己○○、乙○○、丁○○等人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惟依公司法第213條規定,並參諸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0號判決意旨及96年1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內容,應以被告大岡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 許世勳 、 王憲章 為其法定代理人,始為適法,故本件訴訟因被告未經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月26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補正被告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本院97年度訴字第2321號判決是否已確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