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乙○○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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