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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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除字第50號聲請人甲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菽芬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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