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應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亦有規定。查海洛因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規定係屬第1級毒品,依該條例第11條之規定,不得非法持有,係屬違禁物,檢察官聲請將扣案之海洛因(驗餘淨重0.45公克)沒收銷燬,依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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