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3,782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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