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司家協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司家協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酌定子女監護權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協字第4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子女監護權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本件辦理。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之出入境證明書(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專勤大隊申請)。
(二)若相對人已入境並已失蹤,請提出相對人之失蹤人口報案證明(請持本件裁定至入出國及移民署花蓮縣服務站專勤大隊申請)。
(三)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離婚登記申請書暨檢附之文件(請持本件裁定至辦理結婚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
二、如未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書記官莊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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