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詐欺、侵占等案件,經台灣台中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及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4年5月17日送監執行2年10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1月17日以法矯字第0960001651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7月25日,另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96年6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郁馨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