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侵占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集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 陳信間 返還侵占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易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