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方信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堅銘 等五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因相對人有五人,應補繳聲請
費)。
二、提出屏東縣○○鎮○○○段○○號最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全部)。
三、提出相對人陳堅銘、 陳堅源 、 陳榮中 、 陳水源 、 陳有褔 等五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提出向相對人等五人之戶籍地址或住所地送達不到或無法
送達之退郵信封影本(若與原退郵地址相同,則無庸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
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