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5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司簡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方信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陳堅銘 等五人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
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因相對人有五人,應補繳聲請
  費)。
二、提出屏東縣○○鎮○○○段○○號最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
  本(全部)。
三、提出相對人陳堅銘、 陳堅源陳榮中陳水源陳有褔 等五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應提出向相對人等五人之戶籍地址或住所地送達不到或無法
  送達之退郵信封影本(若與原退郵地址相同,則無庸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穎慶
一、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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