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5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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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5年度桃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新基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28283號債權
憑證為執行名義,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經
本院以105年度司執字7672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
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上開事件一旦執行,恐有難
以回復原狀之虞,且聲請人認系爭債權仍有疑義,業已提起
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256號審理
在案。為此,請准裁定系爭執行事件,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
卷宗查明屬實。本件聲請人固曾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並經本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1256號受理在案,惟該案業
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2日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從而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即屬無
據,應予駁回。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張永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2日
書記官陳智仁